奥地利商标法最新修正案引入异议程序

编辑时间: 03-22    关键字:
  2010年7月1日,奥地利最新商标法修正案正式生效。根据该修正案,商标所有人有权对注册商标提出异议(第29节第a款至第c款)。

  法律分析

  引入异议程序之前,商标所有人不得不等到商标注册之后才能对该注册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异议人可以通过专利局的撤销程序或者商业法院的侵权之诉提出异议,立法机构也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撤销已注册的商标。

  异议程序

  异议程序可以由奥地利商标、指定奥地利为保护国的共同体商标和国际商标的在先所有人提出。

  异议应当于商标注册在官方公报或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报上公示3个月内提出。

  异议理由可以是,与先前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足以导致混淆。与欧盟委员会商标规则的规定不同的是,该异议不能基于以下理由提出:对驰名商标适用的更为广泛的保护,不诚信,或者商标是由代理人或者商标所有人的代表注册的。此类理由只能适用于撤销程序。其他在先权,如未注册的名称、姓名以及商号,也同样适用。

  使用宽限期到期后,在后商标所有人可以提出在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的商品或服务商标的使用不诚实。(商标法第33节第a款。)

  如果异议获得通过,专利局应撤销在后商标,该撤销裁决具有追溯力。

  可以向专利局的救济部门对专利局做出的裁决提起上诉;该部门做出的裁决则可通过最高专利商标委员会上诉。向委员会对救济部门的裁决提起上诉是修正案中新规定的,该规定不仅适用于异议程序中做出的裁决,而且还适用于救济部门做出的所有裁决。

  目前,异议申请费用为150欧元。

  异议程序的各方当事人应缴纳各自的费用,胜诉的一方无权要求退还。

  异议对象为2010年7月1日当天以及之后注册的商标。

  评论

  异议程序的一大优势在于,它可以在撤销程序中进行。在撤销程序中,各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更多异议理由,这虽然增加了手续费,但同时也延长了时间。考虑到3个月的时限,如果能采用更为专业的方式,将实现更大的价值。专利局以及专业公司均提供了此方面的服务。

  如无异议,那么商标所有者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撤销申请或者向商业法庭提起侵权之诉。(编译自www.internationallawoffic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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