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编辑时间: 07-02    关键字: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七日

深圳市促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充分应用半导体照明技术、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节能减排,继续强化深圳在国内半导体照明产业的优势地位,加快形成产业集聚效应,促进相关新兴产业发展形成新的增长极,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半导体照明产业促进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市发展改革局、科技信息局、贸工局、财政局、规划局、国土房产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高新办(产业带办)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光明新区管委会、大工业区管委会等。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信息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政府自2009年起连续3年,集中财力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市科技研发、技术进步、知识产权、标准战略资金和拓展国内外市场资金等各专项资金,每年集中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半导体照明产业。重点扶持中高端半导体照明产业核心技术研发及半导体照明产业终端产品销售及市场拓展。

  鼓励我市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积极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和科技计划项目,并予以配套支持。

  第四条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每年安排7500万元,设立半导体照明技术关键共性技术攻关专项,在重大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上开展一批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增强半导体照明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在衬底、外延片、芯片、封装、器件、应用、生产装备和生产材料等半导体照明产业环节,重点培育和引进一批拥有核心发明专利、自主关键技术及自主名优品牌的半导体照明企业。

  在深圳投资衬底材料、外延片、芯片及相关制造设备等半导体照明产业链薄弱或缺失环节的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享受市政府重大项目待遇,并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在深圳设立符合规定条件的半导体照明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研发检测平台,市科技研发资金或者技术进步资金予以最高500万元资助。

  第六条 鼓励半导体照明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经营模式创新。

  半导体照明产品生产企业开展符合规定条件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项目,市科技研发资金予以最高300万元资助。

  半导体照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可以享受每年最高600万元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最高500万元无息借款资助。技术改造项下的相关进口设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便捷通关服务。

  鼓励半导体照明能效贷款试点项目,在试点项目中允许财政资金将节约电费用于支付能效贷款本金,应用半导体照明技术能效贷款项目,市节能贴息资金予以资助。

  第七条 加强半导体照明知识产权工作,在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600万元专项用于专利池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半导体照明产业基础性专利研究与分析、信息网络建设与运营、专利预警报告发布以及学术交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训等活动。

  第八条 市标准战略专项资金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组建半导体照明技术标准联盟,支持国家半导体照明技术标准工作组、照明标准化委员会和半导体照明产业联盟标准化协调推进工作组在深圳举办活动;开展市场技术壁垒和市场标准准入信息公益性研究。

  第九条 市政府在光明新区规划建设市半导体照明产业集聚基地,以基地为依托争取国家、省重大项目落户深圳。

  市半导体照明产业集聚基地范围包括以国家半导体照明工程产业化基地和市光电产业企业加速器为基础的核心区,以及以光明新区工业区升级改造和创新型产业用房项目为主体的功能扩展区。

  鼓励社会各界兴建半导体照明专业园,对经认定的半导体照明产业特色工业园,市技术进步资金予以公共服务平台与配套设施建设资助。

  第十条 政府采购目录优先列入半导体照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行政办公用品、政府投资项目中,需采购半导体照明终端产品的,应当优先采购本市企业生产、经认定的半导体照明自主创新产品。

  第十一条 在市政道路、高速路、隧道、公共广场、公共地下空间等应用领域,建设若干半导体照明示范工程。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应当逐步使用半导体照明产品替代传统照明产品。

  大运会、轨道交通、高速路、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分阶段推广应用半导体照明技术,特别推广应用与太阳能、风能结合的半导体照明技术;市政道路、隧道照明系统更新改造项目中,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和半导体照明产品应用。

  第十二条 对使用本市经认定的半导体照明自主创新产品的建设单位和用户予以财政资助。

  对承担深圳市半导体照明应用示范工程的深圳市企业,市财政按照经核定的半导体照明灯具价格给予最高30%的补贴,并可给予全额贴息3年。

  第十三条 在现有产业资金中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用于资助半导体照明企业参加境外半导体照明专业展会,以及在深圳举办“中国国际半导体照明展览会暨论坛(CHINA SSL)”。

  第十四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相关行业协会、中介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组建中介机构联合服务平台,开展产业发展研究、政府决策咨询、人才培养与交流等产业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本措施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定程序制定或者完善实施细则、操作规程或者工作方案。 

推荐热图
频道推荐
  • 通知
  • |
  • 要闻
  • |
  • 动态
© 2010-2040 深圳半导体照明信息网 版权所有 About ssla | 网站宗旨:协助政府 服务企业 合作共赢 创新发展! | 备案号:粤ICP备110496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