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第二批国家

编辑时间: 08-05    关键字:

一、审批内容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委,深发〔20167号;

(二)《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促进条例》,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08722日;

(三)《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8200号;

(四)《深圳生物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180号;

(五)《深圳互联网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38号;

(六)《深圳新能源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09240号;

(七)《深圳新材料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124号;

(八)《深圳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振兴发展政策》,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1210号;

(九)《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未来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2013122号;

(十)《深圳节能环保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32号;

(十一)《深圳市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深府〔201496号;

(十二)《关于加快发展民生科技若干措施》,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深府办〔201253号;

(十三)《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科技创新规〔20129号;

(十四)《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财科〔2012168号;

(十五)《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管理办法》,(深科工贸信科发字〔201157)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

审批数量:有数量限制,受配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配套资金比例最高1:1

审批方式:单位申报、委托审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社会公示、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当是已获得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资助,且在深圳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或深汕合作区内注册的深圳企业;

(二)获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立项,未予配套或配套不全的项目,经费实际到账时间为2016730日之前;

(三)重点资助即将完成的项目。

五、申请材料

(一)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六)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七)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八)申请国家和省项目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九)国家下达文件、任务书或合同书,拨款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六、申请表格

本指南规定提交的表格,申请人登录深圳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在线填报。

七、审批受理机关

(一)受理机关:市科技创新委

(二)受理时间:

网络填报受理时间:81日至831

书面材料受理时间:81日至831

(三)联 系 人:

电子科技领域:胡怀江(88102176

信息科技领域:邹健(88102234

生物与生命领域:付秀芹(88103567

资源与环境领域:李付贵(88121043

材料与能源领域:傅岳敏(88103121

先进制造领域:杜保伟(88121726

(四)受理地点: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13-14号窗口。

八、审批决定机关

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财政委)。

九、审批程序

申请人网上申报——向市科技创新委收文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市科技创新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答辩或者现场考察——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财政委审定——社会公示——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共同下达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单位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拨付资助经费。

十、审批时限

结合受理情况,按申报顺序,分批处理。

十一、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件:批准文件。

有效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与市科技创新委签订项目合同书。

十二、审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准文件获得深圳市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地方配套资金资助。

十三、收费

不收费。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明:我委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为项目申报单位代理资金申报事宜,请项目申报单位自主申报。我委将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受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假借我委领导和工作人员名义向申报单位收取费用的,请知情者即向我委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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